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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女方父母赠与房产(但未有书面赠与协议),离婚时男方可以主张50%吗? @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@李俊律师 @民事问题
匿名用户 回复了问题 • 2014-11-01 23:33 • 1 人关注 • 1 个回复 • 707 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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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!你的问题我已经看过,现解答如下:
一、关于在女方城市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离婚,男方有权分到50%的产权。
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...
你好!你的问题我已经看过,现解答如下:
一、关于在女方城市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离婚,男方有权分到50%的产权。
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本案中,因为产证登记名为女前男后,也就是说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,故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所以该套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离婚,男方有权分到50%的产权。
二、在男方城市购买的一套房产,男方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。
在男方城市购买的一套房产,因为属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,所以虽然没有男方的名字,但因为有女方的名字,故里面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,如果离婚,则男方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。
三、关于孩子抚养权。
如果女方确实存在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,则男方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,男方可根据女方的收入向其按月主张20-30%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。
以上解答供参考。
一、关于在女方城市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离婚,男方有权分到50%的产权。
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本案中,因为产证登记名为女前男后,也就是说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,故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所以该套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离婚,男方有权分到50%的产权。
二、在男方城市购买的一套房产,男方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。
在男方城市购买的一套房产,因为属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,所以虽然没有男方的名字,但因为有女方的名字,故里面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,如果离婚,则男方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。
三、关于孩子抚养权。
如果女方确实存在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,则男方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,男方可根据女方的收入向其按月主张20-30%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。
以上解答供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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